我们通过上述视频深入了解了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相关内容。现在我们来进行归纳总结:
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概念: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不正当利益”是指违反法律、规章、政策等规定,或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方便条件。违反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主体:自然人(单位成立的是单位行贿罪)
注意: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数罪并罚。
处理原则:
(刑九新修)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不适用总则的自首)。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概念: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
主体:自然人+单位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或称非法所得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行为。
客体:复杂: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客观方面:行为人持有的财产或支出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行为。
主体: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认定:
1.国家工作人员拥有的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财产或支出,无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只要行为人不能举出证据证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即构成本罪。
2.行为人拥有巨额财产,说明了其来源合法的,不能认定为犯罪。
3.如果说明了其来源非法,并查证属实的,就按其行为性质认定犯罪,不再认定本罪。
4.行为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人民法院判决成立本罪;但司法机关后来查清来源,即使来源合法,也维持判决,不能更改;如果非法,则按来源性质再次定罪,也不能推翻判决,要与前罪并罚。
国家工作人员甲听到有人敲门,开门后有人扔进一个包就跑。甲发现包内有20万元现金,推测是有求于自己职务行为的乙送的。甲打电话问乙时被告知“不要问是谁送的,收下就是了”(事实上是乙安排丙送的),并重复了前几天的请托事项。甲虽不能确定是乙送的,但还是允诺为乙谋取利益。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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