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来看一道多选题。
甲为帮乙摆脱罪责,送给正审理乙涉嫌非法拘禁一案的合议庭审判员丙5万元。在审判委员会上,丙试图为乙开脱罪责,但未能得逞,于是丙将收受的5万元还给甲。甲经过思想斗争,到司法机关主动交代了自己向丙行贿的行为。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对甲的行为应以行贿罪论处
B.对丙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受贿中止
C.对甲不应当适用刑法总则关于自首的处罚规定
D.对甲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A项:根据《刑法》第389条第1款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本题中,甲为了谋取帮乙摆脱罪责的不正当利益,给予合议庭审判员丙(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以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该当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对甲的行为以行贿罪论处。故A项正确。
C项: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刑法》390条第2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此属于特殊法律条文的直接规定,因此不再适用总则关于自首的规定。故C项正确。
B项:根据《刑法》第385条第1款的规定,丙收受甲的财物,为其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其中,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既包括正当利益,也包括不正当利益;而且,并不以实际谋取了相关利益为前提,只要承诺为请托谋取利益,即构成受贿罪既遂。本题中,丙收受甲的财物,不仅承诺为其谋取利益,而且存有实际行动即在审委会上尝试为乙开脱罪责。因此,即便丙未实际给甲谋取不正当利益,且最终将所收财物退还给甲,但就其犯之受贿罪的犯罪形态而言,其已构成受贿罪的既遂。故而,该项认为丙的行为构成受贿中止是不正确的。故B项错误。
D项:《刑法》390条第2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甲经过思想斗争,到司法机关主动交代了自己的行贿行为,对甲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能免除处罚。故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C。
本题因法条变更而修改答案。
通过上述题目我们了解了行贿罪的相关内容,接下来让我们学习知识点二更多的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