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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五:危害税收征管(小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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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通过上述视频深入了解了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传播性病罪的相关知识。现在我们来进行归纳总结:


一、组织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协助组织卖淫罪】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独立罪名)

组织卖淫罪

概念:是指以招募、雇用、纠集、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客体:社会道德风尚及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行为内容:招募、雇用、纠集、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不违背受害人意志。

故意内容:主观上具有组织多人(3个以上)的故意。

注意:

(1)在组织他人卖淫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的卖淫者有引诱、容留、介绍行为,因为这些行为是组织卖淫的手段和行为的组成部分,不能独立再定别罪。但是对被组织者以外的人实施上述行为,则分别定罪,数罪并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2)组织未成年人卖淫的,从重处罚。

(3)犯本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行为,数罪并罚。

(4)旅馆业、餐饮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条件,组织他人卖淫,依照个人犯罪处罚,主要负责人从重处罚。


二、强迫卖淫罪


概念:以暴力、胁迫或其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客体:社会道德风尚及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他人人身权利。

行为内容:采取强迫手段,违背卖淫者意志。

故意内容:主观上是强迫的故意

注意:

(1)“他人”包括妇女、幼女、男子。

(2)强迫他人与特定的人性交或猥亵活动的,或者与自己性交,事后支付对价的,构成强奸罪或强制猥亵罪而不是强迫卖淫罪。


三、传播性病罪


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

(1)行为犯,是否使别人感染不影响定罪。

(2)特殊主体。

(3)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明知”:

①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就医,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

②根据本人知识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

③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被告人是“明知”的。

(4)实践中,遇有组织、强迫、容留、介绍、引诱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进行卖淫,应按照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罪认定,按照情节严重的法定刑档次处罚。

(5)必须是在卖淫嫖娼过程中,否则定故意伤害罪。


边学边练

通过上述知识和题目的学习,你是否掌握了知识点五的相关内容,接下来我们进入学以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