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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们,本栏目是对你们学过的知识和生活中常见问题的归纳。其中,有一些共性问题,也许你会需要哦!

问题一:危害公共安全(类)罪的共性?

回答:

(1)侵犯客体:社会公共安全一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

(2)客观: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包括危险犯、行为犯、结果犯)

(3)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是特殊主体,一般只能是自然人,少数可以有单位,极少数只能由单位。

(4)主观:可故意可过失,本章是过失犯罪最多的一章。

问题二: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犯罪构成 ?

回答:

侵犯客体:交通运输安全

客观方面:(1)行为破坏的对象是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安全的交通设施;(2)实施了破坏行为;(3)破坏行为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主观方面:故意

主体:一般主体

问题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犯罪构成?

回答:

侵犯客体: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

(1)非法持有: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

(2)私藏: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资格条件消失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配备且拒不交出。

主观方面:故意

主体:一般自然人

问题四:如何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

回答: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①目的是为逃避法律追究;②被害人一开始没死,后来才死;③死亡和逃逸行为有因果关系,不逃跑就能救活;④未转化成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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