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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_由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_任琳.pdf
摘 要:根据刑法理论通说的观点,我国刑法中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被理解为: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必须大于所损害的合法 权益,两者相等也认为是超过了必要限度。本文认为通说观点值得商榷,紧急避险刑法理论基础是违法性阻却说,紧急避险 的限度条件,应该包括损害同等价值的合法权益。
防卫限度判断标准的司法检视与理论_省略__基于750个刑事样本的实证考察_汪雪城.pdf
摘要:经实证考察,司法实践在判断防卫限度时标准不一,主要采用以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
损害”为基准的二元构成条件和以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为基准的一元构成条件。在界定重大损害时,仅将人
身损害作为评价指标,并且普遍以 “相当于一人重伤”作为认定起点。在评价必要限度时,倾向于关注个别要
素,欠缺综合考量和情境判断,更强调防卫者将损害结果控制在最低程度。针对司法实践中的认知偏差,应当
确立以并列说为基础的二元构成条件,同时把防卫限度分解为行为限度和结果限度,防卫过当必须是行为和结
果双重过当。在评价结果限度时,财产损失应纳入考量范畴,轻伤在一定条件下也能成立重大损害。行为限度
的评价基准当采用必需说,并且要坚持综合考量原则,以 “防卫人所属的一般人”进行事前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