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通过上述视频深入了解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的相关知识。现在我们来进行归纳总结:
1.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税法根据用地者的不同情况,对纳税人作了如下具体规定:①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②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③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2.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税法规定的纳税区域内的土地。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3.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分级幅度税额,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规定如下:
① 大城市1. 5元至30元;
② 中等城市1. 2元至21元;
③ 小城市0. 9元至18元;
④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 6元至12元。
4.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为计税依据:
① 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② 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③ 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并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再作调整。
5. 下列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②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③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④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⑥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⑦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6.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7.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A.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
B.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的,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发生纳税义务
C. 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机构所在地缴纳
D.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过对这部分内容的学习,你是否掌握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我们进入学以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