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们,请运用你学到的知识,尝试分析以下企业存在的纳税问题
某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08月15日,经济性质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5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销售自行开发后的商品房,出租房屋,技术开发等,在地税局缴纳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2005年3月,北京市某地方税务局对该单位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
1. 该单位“2004年度代收客户保险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共计218,808.00元,收取客户迟交房款利息22,387.47元”,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12,059.7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02.99元、教育费附加361.78元,补缴税费合计13,024.54元;加收滞纳金合计354.55元。
2. 该单位“2004年度发放给职工的生日补助、出车补助、年假补助、节日补助、安全奖等项目”,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656.90元,对该单位处以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1.5倍的罚款。
检查中发现的涉税问题 :
(1)土地增值税
该单位2005年10月至2007年2月取得综合楼销售收入87924486.00元,应预缴土地增值税879244.86元,已预缴土地增值税725758.80元,少预缴土地增值税153,486.06元。
(2)房产税
A. 经检查发现,该单位为销售方便,未另建售楼处,于2004年5月起将开发的一期项目S1-F67(房号:07-11)样板间做为销售中心,未按规定缴纳房产税。该销售中心建筑面积342.02平方米,单位成本价在2,949.93元/平方米至3,697.58元/平方米之间,未按规定缴纳2004年6月至2006年12月的房产税,少缴房产税25,747.12元。
B. 经检查该单位固定资产账上房产原值为16971,992.68元,已取得产权证,但未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少缴2003年至2006年的房产税570,258.96元。
以上合计少缴房产税596,006.08元。
(3)城镇土地使用税
该单位开发的某假日花园项目总建筑面积242815.24平方米,规划许可用地面积135459.198平方米,属于五级土地,该单位2004年5月起将开发的一期项目S1栋、房号为07-11样板间做为销售中心,该销售中心建筑面积342.02平方米,未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应补缴2004年6月至2004年12月城镇土地使用税111.30元。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该单位已售建筑面积为168475.72平方米,应纳土城镇地使用税41471.75元,已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5679.79元,少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5791.96元;合计少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5903.26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税法规定的纳税区域内的土地。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该销售中心应补缴2004年6月至2004年12月城镇土地使用税111.30元。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该单位已售建筑面积为168475.72平方米,应纳土城镇地使用税41471.75元,已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5679.79元,少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5791.96元;合计少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5903.26元。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你是否掌握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的相关知识?下面我们进入总结与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