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通过上述视频深入了解了土地增值税的概念、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等相关知识。现在我们来进行归纳总结:
1.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2.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
3. 土地增值税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征收。
4. 土地增值税实行4级超率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
5.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6. 土地增值税计算的基本原理和方法是:首先以出售房地产的总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求得增值额;再以增值额同扣除项目相比,其比值即为土地增值率;然后,根据土地增值率的高低确定适用税率,用增值额和适用税率相乘,求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率
7.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转让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税。
8. 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9.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1. 根据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免于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有( )。(多项选择)
A.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
B. 纳税人建造高级公寓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
C. 企事业单位转让旧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
D.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通过对这部分内容的学习,你是否掌握了土地增值税的概念、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等相关知识,接下来我们进入学以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