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偷税案例
2007年1月某市地税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5年12月10日将位于繁华地段的一幢2000平方米待售的办公大楼以每平方米2000 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获得销售收入4000 万元。企业只按5%申报缴纳营业税20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4 万元,教育费附加6万元,印花税2万元。举报者认为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未交土地增值税,偷税300多万元,要求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接到群众举报后,稽查局按照规定程序经过检查核实,公司为建造这幢办公大楼支付地价款8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12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由于未对具体楼盘进行明细核算,难以划分。稽查局按规定程序查补了土地增值税,并处以一倍的罚款,处理如下:扣除项目:(800+1200)×[1+(10%+20%)]+220=2820(万元)增值额:4000 -2820 =1180(万元)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额比例:(1180÷2820)×100%=41.84%应交土地增值税税额:1180×30%=354(万元)同时,按规定加收了滞纳金。罚款一倍,计354万元,并移送公安部门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②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③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建筑物的评估价格;④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⑤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①②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什么是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具体的计税原理是什么?带着这样的问题让我们学习来学习今天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