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以上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实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税法所说的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是指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或地区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税额;税法所说的依照本法规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分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项目,依照我国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使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地区内不同应税项目,依照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地区的抵免限额;纳税人在境外某国家或地区实际已纳个人所得税低于扣除限额,应在中国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扣除限额,其超过部分不得在该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该国家或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2. 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包括免税项目、减税项目和暂免征税项目。
3.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办法,有自行申报纳税和代扣代缴两种。
4. 扣缴义务人每月扣缴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包括每一纳税人姓名、单位、职务、收入、税款等内容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纳税人应在取得应纳税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5.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其申报地点一般应为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其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营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要求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A.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B.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C. 在两处以上取得稿酬所得的
D. 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通过以上的学习,你是否掌握了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和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我们进入学以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