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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四: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和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同学们,请运用你学到的知识,分析该个人是否为中国的居民纳税人。

某中国籍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1993年被派往国外工作,国外工作期间,该人只在中国境外取得所得,在中国境内无任何其他所得。二年后,此人回国,并以二年在中国境内不居住也没有取得所得为由未申报个人所得税。经查实,此人系中国公民,二年间,在中国境内没有居住,但户籍及家庭关系仍在中国境内。

 

教师解析

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纳税人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一个纳税人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在国外居住的理由不再存在时,如果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则中国为该纳税人的习惯性居住地。即使该纳税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甚至连续几个纳税年度内,都未在中国境内居住过,他仍是中国的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就其来自全球的应纳税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据此,可判定此人为中国的居民纳税义务人,其在国外工作期间的所得应在扣除费用标准后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学习,你是否掌握了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接下来我们进入总结与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