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上市公司派发股息征收个人所得税
H家电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为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前身为一家批发站,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放开,该批发站规模逐渐扩大。在上市前,通过一系列的股权重组,达到了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要求,最终于2010年3月在香港联交所正式挂牌,当前该企业的股权结构为:董事主席甲为境内居民纳税人,在BVI注册成立了全资控股公司英属维尔京D投资发展公司,D公司持有开曼C投资控股公司24.59%的股权,C公司其余股东均为境外投资人。C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持有香港B投资控股公司100%股权,B公司持有H公司100%的股权,C公司公告中明确,上市公司所有的经营活动由H公司来执行。H公司2010年业绩为盈利,为保证投资者的信心,于2011年决定每股分红人民币1.7分或2港币。2011年,H公司对外支付分红2200万人民币。通过一个月的外部信息收集,我们对企业股东及上市的情况有了基本了解,对企业可能存在的涉税风险点进行了梳理
(1)企业上市股改时的个人所得税缴纳问题。H公司第一次股改基准日为2005年11月30日,企业财务报表净资产为5750万元,自然人甲占92.6%,自然人乙占7.4%,后经几次股改,上市时H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4641.7万美元,甲实现了4956.79万元人民币的资本增值,甲缴纳了991.36万元的个人所得税,乙缴纳了79.22万元个人所得税。
(2)企业高管的收入问题。该单位的高管均为居民纳税人,已由H公司对相关收入办理了代扣代缴申报,但申报的收入主要为工资薪金所得,对于上市公司公告中所提及的花红、社会保险成本、首次公开发售前购股权计划开支、其他福利未体现。
(3)企业股权激励问题。该公司在上市时对企业高管都设定了认股权证,由高管视情况决定是否行权,在公告中未发现行权记录。
(4)企业股息分红问题。据公告中称,H公司2010年业绩为盈利,为保证投资者的信心,于2011年决定每股分红人民币1.7分或2港币。2011年,H公司对外支付分红2200万人民币。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申报信息中未有股息分红个税的信息。
根据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与我们掌握的企业外围信息核对,消除了大部分风险点,只有2200万人民币的分红,公司董事始终坚持分红资金已由H公司汇往上市C公司,C公司按股权比例将款项分给了甲在BVI的D公司,一直放在D公司账户上,D公司未分红给个人。当我们要求公司董事提供BVI地D公司的资金往来账等相关账簿时,公司董事表示在BVI的D公司没有任何账册,也没有银行账户,只有一个香港股票账户。经过多次协调,公司董事通过自主申报,就2200万分红按股权比例分配给他的股息部分缴纳了97.38万元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以上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该公司董事境外上市公司的2200万分红,应在中间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过知识点三,同学们已经了解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下面我们学习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和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