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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税收法律制度导论



知识点三:税法要素


税法的构成要素是指各种单行税法都必须具备的基本内容。一般包括: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附则等项目。其中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是税法的三个基本要素。

一、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即纳税主体,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有两种基本形式:自然人和法人。在实际纳税过程中,与纳税义务人相关的概念还包括:

(一)负税人

负税人是指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与负税人有时一致,如直接税;有时不一致,如间接税。

(二)代扣代缴义务人

代扣代缴义务人是指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有义务从其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其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如果代扣代缴义务人按规定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支付手续费;如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一经税务机关发现,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代收代缴义务人

代收代缴义务人是指依照有关规定,有义务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同时收取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又称纳税客体、课税对象,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标志。

(一)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又称税基,是计算应纳税额所依据的数量标准,是对课税对象量的规定。计税依据按照计量单位的性质划分为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类型。

(二)税目

税目是税法中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的征税项目,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是对课税对象质的规定。

三、税率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课税对象之间的比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体现征税的深度。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三种: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

(一)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的大小,规定相同的征收比例。比例税率又进一步分为单一比例税率、差别比例税率和幅度比例税率三种形式。

(二)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是指按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若干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数额越小,税率越低。一般有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和全率累进税率。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中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

1. 全额累进税率

全额累进税率,是以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为基础计征税款的累进税率。

2. 超额累进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即把征税对象按数额的大小分成若干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但每一纳税人的征税对象则依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分别计算,将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应纳税款。

3. 超率累进税率

超率累进税率,是指以课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若干级别,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的,对超过部分就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现行税制中的土地增值税即采用超率累进税率计税。

四、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五、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是税法的强制性在时间上的体现。税法关于纳税期限的规定有三个概念:一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如增值税条例规定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其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二是纳税期限,即税法规定每隔固定时间汇总一次纳税义务的时间。三是缴库期限,即税法规定的纳税期满后,纳税人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的期限。如增值税条例规定,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限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我国现行税制的纳税期限有三种形式:按期纳税、按次纳税、按年计征,分期预缴或缴纳。

六、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向征税机关申报纳税的具体地点。我国税法上规定的纳税地点主要是机构所在地、经济活动发生地、财产所在地、报关地等。

七、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是国家对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减税免税体现了税收在原则性基础上的灵活性,是构成税收优惠的主要内容。

八、罚则

罚则主要是指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

九、附则

附则一般都规定与该法紧密相关的内容,如该法的解释权、生效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