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税法的分类
税法体系中按各税法的立法目的、征税对象、权限划分、适用范围、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不同类型的税法。
(1)按基本内容和效力不同,可分为基本法和普通法
基本法是税法体系中的主体和核心,在税法体系中起着税收母法的作用。其内容包括税收制度的性质、税务管理机构、税收立法与管理权限、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税收征收范围(税种)等。我国目前无统一的税收基本法。普通法是反映根据基本法的原则,对税收基本法规定的事项分别立法实施的法律,如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2)按职能作用不同,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指确定税种立法,具体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程序法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包括税收管理法、纳税程序法、发票管理法、税务争议处理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3)按征税对象的不同分类
按照征税对象不同,分为流转税税法、所得税税法、财产行为税税法、资源税税法、特定目的税税法。
(4)按主权国家行使管辖权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和外国税法
国内税法是按属人或属地原则,规定一个国家的内部税收制度。国际税法是指国家间形成的税收制度,主要包括双边或多边国家间的税收协定、条约和国际惯例等。外国税法是指外国各个国家制定的税收制度。
(5)按税收收入归属和征管权限不同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中央税是属于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如消费税、关税等;地方税属于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如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中央地方共享税是属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共同收入,目前主要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如增值税等。
2. 我国的立法体制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权,制定法律;国务院及所属各部委,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但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上述规定确定了我国税收法律的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其他任何机关都没有制定税收法律的权力。在现行税法中,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都是税收法律。除宪法外在税收法律体系中,税收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机关制定税收法规、规章的法律依据,其他各级机关制定的税收法规、规章,都不得与宪法和税收法律相抵触。
(2)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授权立法
授权立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授权国务院制定某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暂行规定或者条例。授权立法与制定行政法规不同,国务院经授权立法所制定的规定或条例等,具有国家法律的性质和地位,它的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在立法程序上还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3)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机关,拥有广泛的行政立法权。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可“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行政法规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在中国法律形式中处于低于宪法,法律和高于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的地位,也是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的。行政法规的立法目的在于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否则无效。
(4)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目前,除了海南省、民族自治地区按照全国人大授权立法规定,在遵循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原则基础上,可以制定有关税收的地方性法规外,其他省、市一般都无权自定税收地方性法规。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
《宪法》第九十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有权制定税收部门规章的税务主管机关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海关总署。其制定规章的范围包括:对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具体解释、税收征收管理的具体规定、办法等,税收部门规章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效力,但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6)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府制定税收规章,都必须在税收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前提下进行,并且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没有税收法律、法规的授权,地方政府是无权自定税收规章的,凡越权自定的税收规章没有法律效力。
3. 税收实体法体系
我国的现行税收实体法经过几次较大的改革演变,按其性质和作用大致分为五类,分别为流转税类、资源税类、所得税类、特定目的税类、财产和行为税类。
4. 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由海关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海关法》及《进出日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A 企业所得税法
B 个人所得税法
C 环保税法
D 增值税条例
通过税法分类和我国立法机关的学习,你是否掌握了我国税收立法机关及税法体系的内容,接下来我们进入学以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