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诺先生是美国居民,打算来我国居住一年半,本来计划是2016年1月1日来中国并于2017年5月30日回美国。为了避免成为中国的居民纳税人,斯诺先生对其行程做了一个调整,决定于2016年2月10日来中国,于2017年7月10日回国。这样,虽然斯诺先生仍然在中国居住了一年半时间,但由于其跨越了两个纳税年度,而且在这两个纳税年度内均没有居住满一年,因此并不构成我国的居民纳税人。也就是说,斯诺先生可以只就来源于中国的所得纳税,从而避免了无限纳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于2016年12月25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通过,由习近平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一号主席令,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5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都是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税收立法,二者在立法机关、法律地位方面都不相同。
通过知识点二同学们已经了解税法适用原则的法律优位原则,即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时,效力低的税法是无效的。那么,如何确定各个具体税收法律法规的地位呢?我们进入本单元的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