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通过上述视频深入了解了涉外民事诉讼的概念。现在我们来进行归纳总结:
一、涉外民事诉讼的概述
(一)涉外民事诉讼的概念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涉外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也称为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一般说,民事诉讼的涉外因素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诉讼主体具有涉外因素。即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
2.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3.诉讼标的物具有涉外因素。如当事人要求继承的遗产在外国领域。
具备上述情形之一者,即为涉外民事诉讼。当然,有的涉外民事诉讼只包含一个涉外因素,有的涉外民事诉讼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涉外因素。
(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理、执行具有涉外因素民事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
我国的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为受理、审理、执行具有涉外因素民事案件所设立的,因此,其适用范围为涉外民事案件。
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原则
(一)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在我国进行涉外民事诉讼,必须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诉讼程序依法院所在地法,是一项国际惯例,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自应依照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进行。
(二)信守国际条约的原则
信守国际条约,是国际关系中公认的准则。我国政府历来信守国际条约,重视并加强与外国的司法协助关系,我国已先后与一些国家缔结了民事司法协助条约,也参加了一些涉及涉外民事诉讼的国际公约,这些公约、条约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定,如果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一致的,应优先适用国际条约。但对于国际条约中我国政府声明保留的条款,人民法院不受其约束。
(三)司法豁免权原则
司法豁免权,是指一个国家或国际组织派驻他国的外交代表享有的免受驻在国司法管辖的权利。
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主体主要有:(1)外交代表及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2)使馆行政技术人员、领事官员和领馆行政技术人员;(3)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4)其他依照我国参加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国际组织。
(四)使用我国通用语言文字的原则
涉外民事诉讼使用受诉法院所在国语言文字,是国际通用的原则,也是主权原则的体现。因此,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时,应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但如果外国当事人不通晓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提供翻译,费用由需要翻译的当事人承担。
(五)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
律师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织部分,任何一个主权国家的司法制度只能在本国领域内适用。我国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允许外国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但必须委托我国的律师,正是体现我国独立行使司法权的立场。
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我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我国领域外寄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三、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
(一)特殊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纠纷,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我国领域内签订或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我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我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规定是专门针对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合同或其他财产纠纷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
(二)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者纠纷发生之后,以书面形式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一种制度。
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当事人协议选择我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某些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专属我国法院管辖,既不允许外国法院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因在我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对属于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以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
四、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送达
(一)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
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接到起诉状副本后,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30日。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期限为30日;被上诉人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也是30日。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双方分别居住在我国领域内和领域外,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期,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为15日,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为30日。双方的上诉期均已届满没有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涉外民事诉讼的送达
涉外民事诉讼的送达,是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而言的。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以下送达方式: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委托我国驻外使、领馆代为送达。
4.向有权代收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向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6.邮寄送达。采用该种送达方式,必须以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为前提。涉外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6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即视为送达。
7.公告送达。采用以上方式均无法送达时,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的,视为送达。
通过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学习,
你是否掌握了相关概念和定义,
接下来我们进入学以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