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们,请结合你学到的知识,阅读下面的材料。
材料:
互惠关系一般是通过外交途径以国家或者政府名义书面承诺的,但国家之间事实上的互惠关系,就不需要明确的外交承诺,适用的程序灵活性大。在不影响国家主权或者公共政策的情况下,绝对要求以国际条约和互惠关系为承认和执行判决的前提,否则就一律拒绝承认外国判决,将会对我国市场信用或者本国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近些年来,国际上有些国家也不再将互惠作为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如德国法规定,对与财产有关的案件,才要求存在互惠关系,而对于其他类型的外国法院判决(主要是涉及身份关系案件)的承认不要求互惠。匈牙利及瑞士的苏黎士州规定,互惠只是执行判决的前提条件,而不是承认判决的条件。意大利《民事诉讼法》第797条关于承认判决的条件中,也没考虑到互惠原则。
我国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承认一些涉外案件采取了灵活态度,特别是对涉及我国公民人身关系的判决和确认财产权属的判决,并不是一律不予承认和执行。如果承认或者执行一项外国法院的判决,并不构成对我国主权的侵犯;或者依照中国的法律程序,也会得出相同或者相近的判决结果,对与我国无司法协助也无互惠关系的对方国家法院的判决,可以予以承认。如果不予以承认,让当事人重新起诉离婚或者提起确认之诉,这对当事人和我国司法机关来说,都是不必要的和不经济的,因为这类案件只涉及承认外国判决而不涉及执行问题,当事人双方已接受了这个判决结果,只希望我国人民法院根据我国法律,赋予这种结果以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指出,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判决。这一规定承认,在无司法协助协议也无互惠关系条件下,原则上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但它同时规定: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者已经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的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的除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现在已经是我国司法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全球化的趋势也促使着涉外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发展越来越完善。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
你应该已经更清楚地掌握了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下面我们进入总结与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