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通过上述视频深入了解了执行措施。现在我们来进行归纳总结:
一、对财产给付的执行措施
(一)冻结、划拨执行人的存款
针对的是被执行人的存款,适用于以金钱为内容的法律文书。
1.冻结存款是指人民法院向存有被执行人款项的金融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不准被执行人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取和转移其存款的执行措施。
人民法院在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不得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其用途的专项资金。
(2)冻结存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以后,其他任何单位包括人民法院均不能重复冻结。
2.划拨存款是指人民法院通过有关金融机构将被执行人账户上的存款,直接划入权利人的账户的执行措施。
人民法院冻结、划拨存款必须遵循下列要求:(1)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2)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3)冻结、划拨存款应当向被执行人开户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或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针对被执行人的收入采取的执行措施,适用于以金钱为内容的法律文书和被执行人为公民个人的执行。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强制留置被执行人的收入,禁止其领取的执行措施。而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是指人民法院依法支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并转交给权利人的执行措施。人民法院在适用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1.被执行人的收入,是指被执行人依法所得和依法应得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智力成果的使用报酬等。
2.应当作出裁定,并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的通知书。有关单位拒不协助执行的,可以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予以处理。在有关单位擅自向被执行人及其他人员支付被执行人的收入的,法院可以责令该单位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3.必须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范围为限。
4.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针对被执行人的非金钱财产实施的执行措施。
查封,是指法院把被执行人的财产贴上封条,禁止被执行人和其他人转移或处理。查封既包括不动产,也包括动产。在地点上多为就地进行,为确保财产安全,在必要时也可易地封存。
扣押,是指法院把被执行人的财产移至另外的场所加以扣留,不准被执行人占有、使用和处分。扣押仅适用于动产,并经常适用于价值较高的物品;同时,扣押要易地进行;再有,被扣押的财产只能由人民法院自行保管或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保管,至于所需的保管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同时被执行人所在的单位或基层组织应当派员参加。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应当逐一清点,并造具清单,由在场的人签名或盖章,并交被执行人一份,同时人民法院应自留一份附卷备查。
拍卖是指法院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公开的方式卖给出价最高的买受人,并将所得的价款给予权利人。
变卖是指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出卖,并将所得的价款直接给付权 利人的执行措施。
(四)强制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
涉及的是被执行人的有关财产和某些有关单位制发的、具有民事权利内容的凭证。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当执行原物。被执行人转移或隐匿特定物的,法院有权责令其交出,必要时还可以采取搜查措施。特定物已经毁损、灭失的应当裁定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标的物为种类物时,则无须执行原物。持有有关财物和票证的单位和个人拒不协助执行,并协同被执行人转移财物或票证的,法院可以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赔偿损失。有关单位或个人因过失导致所持有的财物或票证毁损灭失的,法院可以责令其赔偿。
(五)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法院强行搬出被执行人在所占房屋内或土地上的财物,并将腾出的房屋或土地交付权利人的执行措施。主要适用于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为不动产的情形。
(六)针对特殊标的的执行措施
1.对被执行人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转让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财产权部分)等知识产权。上述权利有登记主管部门的,应当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产权或使用权证照交人民法院保存。
2.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收益的执行
对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禁止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并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对被执行人预期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后法院可从有关企业中提取,并出具提取收据。
3.对被执行人的投资权益的执行
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法院在对以上特殊的标的执行时,应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发出协助执行的通知书。有关企业收到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或擅自为被执行人办理已冻结的股权的转移手续,造成转移的财产无法追回的,应当在所支付的股息或红利或转移的股权价值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二、对行为的执行措施
对行为的执行,是指在义务人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特定的行为时,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和完成该行为。人民法院为了完成对特定行为的执行所采取的强制手段,统称为对行为的执行措施。 它可划分为可以替代的行为和不可替代的行为。
1.可以替代的行为能够由义务人以外的人代替义务人履行,如拆除违章建筑、修理物品等,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可替代行为时,执行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代为完成,代为履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拒绝负担费用时费时,法院可以适用对财产给付的强制执行措施。
2.不可替代的行为是指只能由义务人自己履行的作为行为,如参加合同约定的演出、向权利人赔礼道歉等。对此采取如下措施:
(1)处以罚款和拘留。法院在执行时可以对被执行人进行教育,经教育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处理。如采取拘留和罚款等强制手段,对于不作为的执行,所面对的是义务人不能继续实施法律文书所禁止的行为,对被执行人采取此手段后,并不因此免除被执行人的义务。
(2)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支付迟延履行金以不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为条件。已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执行法院根据具体案件决定。
三、保障性的执行措施
保障性的执行措施不是基本的执行措施,而是为采取基本执行措施所采取的辅助方法和手段。保障性的执行措施主要有:
1.搜查。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处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支付迟延履行金。主要针对非金钱的执行标的
4.继续执行制度。人民法院在采取查询、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等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由其继续履行义务。
5.执行第三人财产制度。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通过对执行措施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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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我们进入学以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