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管辖权异议和应诉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今天我们来学习执行中止、终结、执行异议、执行回转的相关知识。
通过知识点二同学们已经大致了解了执行管辖,
接下来让我们学习一下执行中止、终结、执行异议、执行回转的相关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