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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三:执行中止、终结、执行异议、执行回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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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通过上述视频了解了执行中止、终结、执行异议、执行回转,现在我们来进行归纳总结:

一、执行中止

执行中止是指执行程序发动后,因出现某种法定的原因,暂时停止执行程序的法律制度。执行中止必须由法律严格规定,没有出现法定事由不得中止执行。

(一)中止执行的条件

1.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5.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

6.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

7.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8.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

9.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10.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请求不予执行,并提供适当担保。

(二)中止执行的程序

中止执行的裁定,一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中止执行的裁定书应当写明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二、执行终结

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某些特殊情况的出现,使执行程序无法或无须继续进行,因而停止执行,以后也不再恢复。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如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或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中止,又确无连带义务人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的裁定书应写明终结执行的原因和法律依据,执行员和书记员必须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三、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分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一)对执行行为的异议

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是指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质疑,而要求法院变更或停止执行行为。

1.执行异议的主体

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所谓当事人,指执行程序的执行债权人或债务人;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当事人以外,其法律上的权益因执行行为而受到侵害的人。

2.执行异议的事由

认为执行行为在程序上违反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 

3.执行异议的程序

(1)异议的提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符合异议条件时,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2)管辖法院。对于执行异议,实行专属管辖,由实施强制执行行为的法院行使专属管辖权。在委托执行时,则由受托法院行使管辖权。

(3)提出异议的时间。执行异议应于执行程序开始后,执行终结前提出。

(4)裁判。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5)救济: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6)异议不停止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可以准许;申请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要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是指在执行程序进行中,第三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权利主张,致使执行程序暂时中止的法律制度。

1.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条件:

(1)提出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执行案件之外的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执行当事人特别是被执行人不能提出执行异议。

(2)提出执行异议的时间只能是在执行程序开始以后尚未终结之前。执行程序尚未开始,第三人不可能提出执行异议;执行程序结束以后,第三人也无法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他只能以提起新的诉讼的方式,实现权利的救济。

(3)第三人提出异议一般应采取书面的方式,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以书面方式提出确有困难的,可以允许以口头方式提出。

(4)异议的内容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

2.管辖。案外人提出异议由执行法院的民事庭管辖。

3.审查。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异议成立,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4.救济:如果是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如果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起诉(执行异议之诉).  

(1)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案外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与原生效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四、执行回转

执行回转是指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执行根据被依法撤销或变更,执行机关依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责令一方当事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以及孳息的活动或制度。

(一)执行回转的适用条件

1.执行程序已经开始或者进行完毕。也就是说,执行根据的内容已部分执行,一方当事人因此而获得了部分或全部财产。

2.执行根据被依法撤销或变更。撤销就是原执行根据已完全丧失效力,变更是指原执行根据的内容已被改变。

3.由当事人申请或执行机关依职权决定。

4.执行机关以裁定的形式作出决定。

5.执行回转的对象是申请执行人。也就是说,应由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

6.执行回转的内容包括原有财产和原有财产的孳息两部分。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是特定物的,应当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的,折价抵偿。

(二)执行回转的程序

具备执行回转条件的,法院应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执行回转裁定可由当事人申请作出,也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作出。

关于执行错误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如果对当事人的损害是由于法院的错误或者法院的不当执行造成的,当事人可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执行法院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对当事人的损害是由于法律文书的错误造成的,则应分别情况作不同的处理:

1.如果损害是由于原执行权利人的原因造成的,如提供虚假证据、隐瞒真实情况等,则应由原执行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损害是由于原执行义务人的原因造成的,如对某些特定的诉讼行为理解错误,从而实施了错误的诉讼行为,则应由原执行义务人承担责任。

3.如果损害是由于法律文书的制作者的原因造成的,如法律文书的制作者违反法定程序、使用法律错误、超越法定权限等,则应由法律文书的制作者承担赔偿责任。

边学边练

通过以上的学习,

你是否掌握了执行中止、终结、执行异议、执行回转的内容,

接下来我们进入学以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