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通过上述视频深入了解了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现在我们来进行归纳总结:
一、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失票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促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权利或者虽有申报但被驳回,依法作出票据无效之除权判决的程序。
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是一种非讼程序,具有非讼程序所具有的性质与特征。
1.利害关系人具有不确定性。票据的合法持有人在丧失票据以后,可能存在利害关系人,也可能没有利害关系人。如果存在利害关系人并依法申报权利,则公示催告申请人与权利申报人之间形成票据纠纷,公示催告程序即告终结。如果没有利害关系人,法院可以依照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
2.公示催告程序适用的范围特定。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可背书转让的票据因被盗、遗失或灭失,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的公示催告。关于适用的法院,公示催告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
3.审理方式具有特殊性。特殊性表现在:一是以公示催告的方式来确定利害关系人是否存在,只进行书面审查;二是公告期届满无人申报权利的,法院不直接作出判决,而必须由法院提出申请后,才可以作出除权判决。
4.程序具有明显的阶段性。公示催告程序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公示催告阶段,二是除权判决阶段。
5.公示催告程序的审判组织具有特殊性。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要根据公示催告的不同阶段组成不同的审理组织形式。在公示催告阶段,可由一名审判员主持审理;而在作出除权判决阶段,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6.案件的非讼性。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只有申请人,没有被申请人,也不存在民事权益争议。
二、对公示催告申请的提起和受理
(一)公示催告的申请
失票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公示催告的对象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2.申请人必须是依法享有失票记载权利的最后合法持票人。
3.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
4.申请公示催告的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
5.申请人必须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公示催告的受理
公示催告申请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失票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决定予以审理的行为。人民法院在收到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7日内裁定驳回申请。对人民法院驳回申请的裁定,申请人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
三、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发送止付通知
止付通知,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失票人的公示催告申请后,向支付人发出的停止对失票支付的法律文书。由于票据具有流通性、无因性的特点,为避免失票人的权利受到损害,人法院受理公示催告案件后,应当立即向支付机构发出止付通知。
(二)发布公示催告公告
发布公告,是人民法院审理公示催告案件的必经程序。公告,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公开宣示申请人以及失票内容,并催促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限内申报权利的告示。
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三)申报权利
申报权利,是指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或在作出除权判决之前,向人民法院声明其享有公示票据上的权利的行为。
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应当符合下列两个条件:
1.申报权利的人必须是持有公示票据的人。
2.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最迟得在除权判决作出之前申报。
(四)除权判决
除权判决,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公示的票据无效的判决。
1.除权判决的作出
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公示催告期间届满至作出除权判决之前,没有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或者申报已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2)必须由公示催告申请人提出申请。
(3)公示催告申请人必须在公示催告期满后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除权判决的效力
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并依法进行公告后,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2)票据无效。除权判决的最直接法律效果就是使票据丧失法律效力,在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后,任何人再持有该票据将没有意义,也不能作为支付的凭证。
(3)恢复公示催告申请人对失票的权利。除权判决在消除失票权利的同时,也确认了公示催告申请人对该票据的权利。
(4)支付的凭证。除判决作出之后,从公告之日起,公示催告申请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的除权判决书要求支付机构予以支付,支付机构必须履行支付义务。
四、利害关系人的另行起诉
利害关系人的另行起诉的条件:
1.必须是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之前没有申报权利,而且有正当理由。
2.在法定期间内提出。
3.必须向作出除权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通过对公示催告程序的学习,
你是否掌握了相关概念和定义,
接下来我们进入学以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