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们,本栏目是对你们学过的知识和生活中常见问题的归纳。其中,有一些共性问题,也许你会需要哦!
让我来帮你解决常见问题!
回答:
1.宣告公民失踪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2.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3.认定财产无主案件;4.宣告婚姻无效案件;5.选民资格案件。
回答:
1.只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或者某种权利的实际状况。
2.没有利害关系相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即没有原告和被告。
3.实行一审终审,判决书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即使不服,也不能提起上诉。
4.审判组织原则上采用独任制。只有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的非诉案件才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5.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调解,不能上诉。
6.案件审理期限较短。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是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之前审结,不得延长到选举日后审结。
7.管辖权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