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宣告失踪的角度与同学们讨论一项你们都感兴趣的知识。
结合本章相关知识,与身边的同学进行讨论,找到你们共同关心的宣告失踪的知识加以分析,以帮助同学们更好的结合实际,掌握本章的学习内容。
1、与同学们讨论共同感兴趣的知识。
2、运用课上所学的知识进行分析。
1、写出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以及重新出现的补救方式
2、写一篇500字左右的案例分析报告。
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为消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法律通过设立宣告失踪制度,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它是一种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兼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失踪人重新出现的补救
一、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的同时,应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亲戚朋友代为管理。如果这些代管人同时存在,对行使代管职责有争议,或者没有上述代管人,或者虽有上述代管人,但无能力行使代管职责的,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宜作为代管人的,法院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
公民被宣告为失踪人以后,其民事权利能力并不因此而消灭,与失踪人人身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等)也不发生变化。例如,在宣告失踪以后涉及继承问题.仍然应当为失踪人保留其应继承的份额。
二、失踪人重新出现的补救
失踪人如系在法院公告期间突然出现或查明下落的,受理法院应判决驳回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如系在判决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的,经失踪人本人或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受理法院应制作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原判决撤销后,“失踪人”的财产应回复原状,判决书中指定的财产代管人的职责自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