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课程学习>>第九章 审判程序>>知识讲解>>视频课堂>>知识点六

知识点六:第二审程序



视频学习资源下载

我们通过上述视频了解了第二审程序的相关知识,现在我们来进行归纳总结:

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第二审程序是指因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而提起上诉,上诉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第二审程序既是上诉审程序,又是终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第一审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所以两者的联系是非常密切的。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第一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的起诉权和法院的管辖权;第二审程序是基于当事人的上诉和法院审判上的监督权。

2.审理的对象不同。第一审程序以原告的起诉状和被告的答辩状为基点,展开对案件事实的审理;第二审程序则以第一审裁判为基点,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3.审理的任务不同。第一审程序要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第二审程序既要确认权利义务关系,还要担负监督检查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任务。

二、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一)上诉的概念

上诉是当事人对第一审尚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间内声明不服,请求上级进行审理,并撤销原判决、裁定的诉讼行为。

(二)提起上诉的条件

1.提起上诉的客体必须是法律规定的可以提起上诉的裁判。

(1)可以上诉的判决包括:一审判决;第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后所作出的判决;各级法院按照一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后作出的判决。

(2)可以上诉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

2.提起上诉的主体必须合格。

3.必须在法定的上诉期内提出上诉。

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裁定而提起上诉的,上诉期间分别为15天和10天。上诉期届满,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的,第一审裁判即发生法律效力。 

4.必须提交上诉状。

上诉状不能采用口头方式,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

(三)上诉的受理

上诉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通过法律程序,对当事人提起的上诉进行审查,对符合上诉条件的案件予以接受的行为。

1.上诉应对原审法院提出,上诉人直接向第二审法院上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法院。

2.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3.原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答辩状后,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如果认为上诉符合法定条件,即应予以受理。

三、上诉的撤回

上诉的撤回,是指上诉人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后、裁判宣告送达前主动放弃诉讼请求的一种诉讼行为。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可以采取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或者规避法律、逃避制裁的,应裁定驳回申请,不准撤回上诉。裁定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并记入笔录。如果准予撤回上诉,则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

上诉一经撤回,将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1.撤回上诉的当事人丧失对本案的上诉权。

2.若再无其他当事人提起上诉,第二审程序终结,一审裁判生效。

3.撤回上诉的当事人承担第二审诉讼费用。

四、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

第二审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按照“不告不理”原则,对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要求变更或者补充第一审判决内容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审查。

五、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

人民法院依据第二审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审理方式有两种:开庭审理和进行裁判(不开庭审理)。其中开庭审理是原则,进行裁判是例外。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进行判决、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进行判决、裁定:

1.一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就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

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

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

六、上诉案件的调解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七、上诉案件的审结期限

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十日。

八、上诉案件的裁判

(一)二审裁判的类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依法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依法改判。

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查清事实后改判。

3.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对于以下情形应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对于此种情形,既可由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予以改判,也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主要包括:遗漏本应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未经传唤到庭即缺席判决的。

(3)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经二审法院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

(4)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在二审中参加诉讼,经二审法院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

(5)一审判决不能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经二审法院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

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仍应按第一审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后作出的裁判为一审裁判,当事人不服的仍然可以上诉。

4.对不服裁定上诉的处理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依法上诉。二审法院对不服一审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也一律使用裁定。对于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的,裁定驳回上诉,维护原裁定;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裁定撤销原裁定,作出正确的裁定。

(二)第二审裁判的效力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第二审法院即为终审法院,第二审法院的裁判为终审裁判。第二审裁判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审裁判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不得对裁判再行上诉。如果当事人认为第二审法院的裁判确有错误,只能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申请再审。

2.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但是,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除外。

3.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第二审法院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判,如果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也可以视情况依职权采取强制措施。

边学边练

通过以上的学习,

你是否掌握了第二审程序的内容,

接下来我们进入学以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