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们,请运用你学到的知识,结合以下资料加深记忆
2016年6月,在岳阳做食品生意的刘先生因为债务纠纷被人告上法院。2017年8月2日,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刘先生败诉,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4.686万元及利息。法院作出判决后于同年11月24日,通过邮政送达的方式向刘先生寄出了判决书。11月28日,刘先生收到对判决后表示不服,遂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书面上诉状提起上诉,并且缴纳诉讼费24470元。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口头形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意味着案件要进行第二审程序。
然而刘先生收到的不是二审法院的开庭通知,而是岳阳楼区法院的《执行通知书》。这份2017年11月14日下达的《执行通知书》显示,“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交付执行。”
随后,刘先生的全部银行账号、社保账户、房产等财产被冻结和查封,企业被迫停止经营,为此遭受了巨大经济损失。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上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种诉讼权利,任何机关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借口加以剥夺。法律对被告人的上诉权给予了无条件的保护,是被告人辩护权的延伸,不能以任何理由进行限制和剥夺,否则就是重大程序违法。
通过对上述资料的学习,
你应该更加清楚地掌握了第二审程序的知识。
接下来我们进入总结与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