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通过上述视频深入了解了法院调解的概念特点。现在我们来进行归纳总结:
一、法院调解的概念和特点
法院调解,即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对民事争议的解决达成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终结诉讼程序的一种诉讼制度。法院调解具有以下特点:
1.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必须是案件受理后。
2.是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与结案方式。经法院审查后制作调解书,与生效判决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二、适用范围
审判程序,一般都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径行调解。
不能适用调解的案件: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2.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民事案件。
三、调解程序
(一)调解的启动
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应当及时裁判。调解期限应当计入审理期限;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2.应当先行调解的案件
(1)普通程序中,离婚案件应当先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2)简易程序中,下列案件应先行调解: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权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二)调解的进行
1.不公开
(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2)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3)主持调解以及参与调解的人员,对调解过程以及调解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应当保守秘密,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2.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
3.可以协议的内容
(1)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双方可以就不履行调解协议约定民事责任。
(3)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4.不得协议的内容
(1)人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条款,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2)调解协议不得具有以下情形: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案外人利益的;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三)调解结果
1.是否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1)通常来讲,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需经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当以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
(2)法定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①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②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③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④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2.不得请求法院制作判决书
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例外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2)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四)调解书的效力
1.签收生效。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
2.未制作调解书的,调解笔录经签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法院调解的效力
(1)结束诉讼程序,凡经调解结案的,法院不得进行审理和另行判决。(2)对调解书不得提出上诉。(3)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4)该案的诉讼法律关系消灭。
通过对法院调解的学习,
你是否掌握了相关概念和定义,
接下来我们进入学以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