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们,请运用你学到的知识,尝试理解下面的案例。
案例:
中国法院调解制度的现状
长期以来,中国法院主要采用调解方式处理纠纷,并由此逐渐形成颇具特色的调解主导型的民事审判方式。法院调解制度在中国民事诉讼立法中倍受重视,肇始于新民主主义时期,并在新中国成立后数十年间不断得到巩固和强化。新中国成立以后,长期实行的也是“调解为主,审判为辅”的民事审判方针,这是因为,中国法院调解制度具有如下优势:首先,审判有利于当事人息讼,减少上诉,再审、申诉、缠诉等现象。众所周知,在中国诉讼量增长、判决比例提高的同时,审判的上诉率、再审率居高不下,判决缺乏既判力终局性已成为中国司法最严重的问题之一。这些上诉、再审、申诉、缠诉的频繁、大量的发生,使得社会对司法的权威和公正性产生了极大的压力。而调解则可以极大地减少这种现象。其次,调解有利于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执行难作为中国司法难以克服的痼疾之一,已显得积重难返,除了地方保护主义、司法腐败等原因外,就数量比例而言,真正的难点在于义务人没有执行能力以及信用金融体制不健全带来的技术性难题,而这些问题则往往由当事人身上转嫁到法院,使法院的威信倍受打击。调解有便于履行的好处,法院也会不失时机地以此作为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的主要理由。
然而在审判方式改革中不断深化的今天,有的法院提出“强化审判、弱化调解”的改革思路,片面强调快审快结和当庭审判率,重判决与轻调解的倾向已经显露。法官在审判案件中注重的公开、公正、高效,和风细雨、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逐渐被忽略,民事诉讼调解率大幅度下降,而高判决律所引起的上诉多,申诉多,执行难等问题不仅使法院工作陷入负重于被动,同时也增加了当事人对法院耕作方式简单化、办案社会效果差的不满情绪,这个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注意。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理解,
你应该已经更清楚地掌握了法院调解的相关概念。
下面我们进入总结与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