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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主题

从法院主管与其他机关社会组织解决民事纠纷的关系与同学们讨论一项你们都感兴趣的知识。

实践目标

结合本章相关知识,与身边的同学进行讨论,找到你们共同关心的法院主管的知识加以分析,以帮助同学们更好的结合实际,掌握本章的学习内容。

实践任务

1、与同学们讨论共同感兴趣的知识点。

2、运用课上所学知识进行分析。

实践要求

1、写出关于法院主管的内容

2、写一篇500字左右的分析报告。

分析样例:

王某与李某系大学同学,多年后两人偶遇遂前往饭店小酌几杯,酒桌上王某将李某大学期间的糗事一一说出,还将一份李某大学期间出具的借款欠条照片翻出,李某勃然大怒,狠狠打了王某一巴掌,愤然离席。王某遂诉李某偿还欠款以及侵害身体损害赔偿。请同学们阐述关于法院的主管的相关知识点。

教师分析:

法院的主管

(一)法院主管与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民事纠纷的关系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任务是调解民间的一般民事纠纷,而性质严重、情节复杂、影响重大的民事案件一般难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的范围,人民法院均有权审理。需要注意几点:

1.人民调解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阶段,即是否经过人民调解完全由当事人自行确定;

2.人民调解协议不具有与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同等的法律效力,但具有合同的约束效力。

3.人民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有效后,即产生强制执行力。《人民调解法》规定了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问题,即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适用特别程序。

(二)法院主管与仲裁机构解决民事纠纷的关系

民事诉讼与仲裁是两种并列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争议解决方式,为或裁或审的关系。即当事人一旦以协议的形式选择仲裁,就应当提起仲裁,而且仲裁裁决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当事人就该纠纷再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不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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