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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管辖制度新变革——以法解释论为视角_胡晓霞pdf
管辖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点内容,不仅增设了公司诉讼管辖,拓展了协议管辖,而且还增加了应诉管辖,限制了管辖权的“下放性”转移。这些管辖的新制度对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民事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从解释论的视角,管辖制度还有许多有待明确、完善之处:明确公司诉讼管辖的适用范围和专属管辖属性;通过典型案例总结协议管辖“实际联系地”的规则,考虑不平等约定的救济及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协调应诉管辖中当事人异议义务与法院职权查明职责矛盾,识别与规制滥用管辖权异议,解决应诉管辖正当性不足的问题;明确管辖权“下放”转移的条件、程序和救济机制。在新法通过后,需要借助解释论予以完善,通过理论解释演绎规则,通过典型案例归纳规则,待时机成熟时推动法律修改,这是未来包括管辖制度在内的民事诉讼法完善的新路径。
2.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不足与完善_王叶娇pdf
由于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本身存在一定的管理弊端,对当事人双方均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才会出现当事人对于
管辖权异议制度的不满情绪。为此,需要进一步研究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中所存在的关键问题,并提出具体的完善措施。基于此,本文重点解析了我国民事诉讼中对于管辖权异议的相关问题,同时提出了部分完善的补充条件,以便为完善管辖权异议制度提供理论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