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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二: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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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通过上述视频了解了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现在我们来进行归纳总结:

一、级别管辖

(一)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级别管辖的划分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这是指案件的影响超出了基层法院的辖区,在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产生了重大的影响。(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目前主要有四类:①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由作为专门法院的海事法院审理,海事法院均为中级人民法院。②专利纠纷案件。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其中知识产权法院与中院级别相当。③重大的涉及港澳台民事案件。④诉讼标的金额大或者诉讼单位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两类案件:(1)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相互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与权限。

(一)一般地域管辖

以当事人的住所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确定的管辖原则。

1.一般原则: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住所地”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

2.例外规定: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民诉法》23条规定四种情形:(1)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二)特殊地域管辖

1.侵权纠纷的管辖

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注意: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

2.合同纠纷的管辖

合同实际履行,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但当事人有一方的住所地在约定的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有权管辖;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约定的履行地,被告住所地管辖,约定履行地无管辖权。合同已实际履行。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⑴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⑵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⑶交付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⑷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⑸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三)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港口作业: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由中国法院管辖。

(四)协议管辖

适用对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

适用范围:只适用于第一审的地域管辖。

协议时间:纠纷发生之前或纠纷发生后诉讼之前。

形式:书面协议,口头的管辖协议无效。协议选择无效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选择范围: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选择必须确定、唯一。

要求: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协议管辖不得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边学边练

通过以上的学习,

你是否掌握了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的相关内容了呢?

接下来我们进入学以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