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课程学习>>第二章 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知识讲解>>视频课堂>>知识点二

知识点二:民事诉讼法基本制度



视频学习资源下载

我们通过上述视频了解了民事诉讼法基本制度。现在我们来进行归纳总结:

一、民事诉讼基本制度的概念

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起着基础性作用、能够宏观地构建出民事审判的基本框架并使民事审判区别于其他争议解决机制的制度的统称。《民事诉讼法》第10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该条规定了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四项基本制度。

二、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单数审判员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独任制是指由一名审判员代表人民法院,独任审理民事案件的制度。在我国,独任制只适用于简易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的公告阶段及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以及重大疑难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外)中,除此之外的民事审判程序一律适用合议制。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一)第一审合议庭的组成

除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独任制以外,其余民事案件的审理适用合议制。

两种形式:

1.由审判员组成;

2.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人民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下列特别程序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1.选民资格案件。

2.特别程序中的重大、疑难案件。

(二)第二审合议庭的组成

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三)再审合议庭的组成

合议庭的组成取决于原审程序:原来是一审的,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二审或者上级法院提审,按照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四)合议庭评议

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议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三、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事由,依法定程序,退出案件审理程序的制度。

(一)适用的对象: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证人不适用回避

(二)法定原因

1.回避主体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近亲属包括与审判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

2.回避主体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回避主体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如同学、同事等。

4.回避主体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法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三)回避的方式、期间和效果

1.申请回避、自行回避、职权回避(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2.申请回避的期间:①通常:开始审理时提出。②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3.申请回避的效果: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四)回避的决定权

1.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审判委员会决定

2.审判人员(含陪审员)的回避:院长决定。

3.其他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审判长决定。

检察院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五)回避决定的复议

1.回避决定可以复议一次。

2.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3.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四、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理的过程及判决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制度。

社会公开,是指公众可以进入法庭旁听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过程,新闻媒体可以对庭审过程进行采访、报道。

1.通常公开审理。

2.公开审判制度的例外情形:

(1)一律不公开审理的案件:①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②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③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

(2)经过当事人申请才不公开审理的案件:①离婚案件;②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3.合议庭评议一律不公开。

4.判决一律公开。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五、两审终审制

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就告终结的制度。

1.注意:不是必须经过两级法院的两次审理,是否经过第二审,取决于当事人是否上诉。只要当事人不上诉,一审亦可以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

2.两审终审制度的例外

(1)大部分裁定上诉的案件。在我国民事诉讼中,除了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予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管辖权向下转移的裁定以及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以外,大部分的裁定是不允许上诉的,因此对于这样的裁定,就是一审终审的。

(2)特殊程序案件。特殊程序的案件范围包括特别程序案件、督促程序案件和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其中特别程序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这些案件区别于一般的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3)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因不存在上一级的审判机构而实行一审终审制。

(4)小额诉讼案件。

边学边练

通过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学习,

你是否掌握了这部分的相关内容了呢?

接下来我们进入学以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