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们,请运用你学到的知识,阅读下面的文章,思考一下回避的相关知识?
《阳光下的法庭》中的法律梗,诉讼中的回避
在以往的一些电视剧,唇枪舌剑的法庭戏常常能够抓住观众,作为法院行业戏的《阳光下的法庭》,除了法庭戏外,还展现了很多法官的庭外工作以及法官在工作中的相关纪律和规定,本期大讲堂就请市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室副主任陈静为大家说说这方面的法律梗。
第三集剧情回放:
作为省高院院长的白雪梅跟丈夫杨振华参加一个酒会,碰到了志成化工老板韩志成,得韩志成是杨振华的投资人,很快便找借口离开。第二天,白雪梅跟杨振华解释,说明她早早离开的原因,是因为韩志成是她正在审理的案件的当事人。白雪梅说,自己在审理清水河的案子,如果杨振华与韩志成有合作,她就必须回避这个案子。后来,在白雪梅的要求下,杨振华跟韩志成解除了合同。也使白雪梅继续在案中担任审判长。在后面的剧情中,当美国公司诉天健公司专利侵权案上诉到高院,因杨振华是案件相关人员,白雪梅回避了此案。
法官解读:我们通常说的法官回避主要是指诉讼中的回避,也即公务回避制度。目前在我国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中,都规定了严格的法官回避制度。本剧中的“清水河案环境公益诉讼案”属于民事诉讼。对回避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四章专门设置了一个章节。具体见该法第44条规定:审判人员如果是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或者与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三种情形之一,应当自行回避。而作为案件当事人发现审判人员有上门三种情况之一的,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审判人员回避。此外,如果在诉讼活动中,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当然,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这三种情形的回避,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诉讼参与人。在此基础上,2015年最高院出台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对审判人员回避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如法官为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向案件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物款的行为,法官也需要回避。如剧中,作为合议庭成员之一的法官穆国柱因为妻子住院,接受志成化工行政总监王大利为其支付2万元医药费。这种情况就属于“审判人员向案件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物款的行为。” 当然,最后穆国柱还是将这2万元还给王大利,并及时向院纪检部门说明情况。法律之所以规定“回避”制度,主要是为了保证审判人员不受外界因素干扰,从而影响审判的公正性。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通过对上述知识的学习,
你是否掌握了民事诉讼法基本制度的相关内容,
接下来我们进入总结与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