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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们,本栏目是对你们学过的知识和生活中常见问题的归纳。其中,有一些共性问题,也许你会需要哦!

让我来帮你解决常见问题!

问题一:留置权是什么?

回答:

概念: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留置该动产并以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是法定担保物权;标的物仅限于动产;不具有追及力,丧失占有即丧失权利。

构成要件 :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属于债务人所有的动产;占有与债权的发生出自同一个法律关系。企业留置除外 ;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并且不违背公序良俗。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的效力等级:

1.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法定物权优先原则)。

2.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成立在先的权利人优先受偿(成立在先原则)。

3.质权与未登记的抵押权并存时,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占有的优先于未占有的原则)。

 

问题二:质权和抵押权区别是什么?

回答:

客体 :

质权:动产;权利       抵押权:不动产;动产;权利

是否转移占有:

质权:是               抵押权:否

权利设立条件:

质权:(1)有效书面质权合同(注意流质条款的效力);(2)质押动产交付(交付时设立);权利(交付/登记)。质权合同是诺成性合同,交付是合同履行内容,不是其成立内容,所以合同生效后不交付,出质人承担违约责任。

抵押权:(1)有效书面抵押合同(履行时无需交付)。(2)登记生效/登记对抗(合同生效时就设立)。

实现方式、担保范围、担保及于标的物的范围 :二者相同

权利质权的设立 :

就是你手头没动产但有一些有价权利凭证,但是现在可能没到期,没法兑换成现金或现货,但是你现在又急需现金或现货,你只好拿着这个东西先找别人帮你兑现。等你有钱了还钱有货了还货,到期还不了,那个人就你这个权利价值优先受偿。

票据(本票、支票、汇票);债券、存款单;提单、仓单:

设立条件:有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时质权设立;无凭证:有关部门登记(有关部门作证)时设立。

对抗要件 :在单据后边背书“质押”

登记机关 :有关部门

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上市公司) :

设立要件 :登记

登记机关 :登记结算机构

其他股权(非上市) :

设立要件 :登记

登记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

设立要件 :登记

登记机关 :各主管部门

应收账款 :

设立要件 :登记

登记机关 :信贷征信机构

以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出质的,出质人不得转让出质的权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彼此权利义务 :

出质人 :1.给质权人设立质权时要保证财产无瑕疵,否则造成质权人损害要赔偿,但质权人接受交付知道的免责(比如你拿电视机出质,但是你知道这个电视机受热会炸你不说)。2.出质人如果不是债务人本人,如果质权实现,出质人再向债务人追偿(就是你借钱我拿汽车出质给你的债权人帮你担保,你到期不还钱,债权人拿我的汽车折价补上你欠的钱,我再找你要钱)。

质权人 :1.妥善保管质押财物,保管不善致使毁损灭失,要承担赔偿责任。2.未经出质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押财产,否则应当赔偿给出质人造成的损害。3.发生实现质权情形时,及时行使,经出质人请求后怠于行使,造成的损害,质权人承担。

 

问题三:担保物权概述?

回答:

概念:以担保债务清偿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

担保物权,是个什么权利呢?是这样的,就是我找你借钱、借物,或者你找我买东西,提前给了我钱但我现在没货,总之咱俩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但是,你不放心,怕我以后没能力还钱,你就让我找个担保,这个时候我可以找人担保(合同担保里的保证),也可以拿物担保,可以拿自己的,也可以拿别人的。我说那你看看,要是我以后还不上你的债,咱就把这些东西卖了先偿还你。所以担保物权,就是为了保证以后债权人债权能顺利实现,让他放心,而在自己的物(或别人的物)上给债权人设立了一个物权。 但这个物权不是所有权,而是定限物权(因为这个物不是债权人的,这个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抵押人,因此债权人对这个物享有的权利便是定限物权)。那债权人对这个物享有什么权利呢?先从总体上说,就是如果哪一天债务人还不了债,债权人就将这个物去法院拍卖、变卖,或者和债务人协商就该物折价,取得这个物的物权(易主)。注意折价易主和流押(质)条款的区别:流押(质)条款是说,咱俩在设立担保合同时就写好了,如果我到期还不了钱,这个东西就直接归你啦。这样会导致不公平,因为往往我借钱时可能处于弱势地位,此时为了缓解急迫需求,我可能用价值较高的东西去担保借的较低的钱,那如果直接约定这个东西就是你的了,对担保人很不利。而且如果我还借了其他人的钱,对其他债权人也不利。

比如我用30万的车抵押借10万块钱,如果咱俩事先约定,我还不了钱你就取得车子所有权了,那很不公平,因为如果按照正常担保物权设立,我如果还不了钱,发生担保物权实现,这个车应该由法院拍卖或者咱俩折价,要符合市场价。如果当时能卖20万,你也是就能得10万多(还有利息、违约金、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损害赔偿金等),那剩下的几万还得给我的,我要有其他债权人,我还得用这剩下的钱去还他们呢,即使我们在实现担保物权时再折价约定说你把这个车给我,我取得这个车的物权,咱俩也得商量折价,要是多了,你也是得补给我钱。而此时咱俩折价就得参考市场价,如果折价过低,导致损害了其他债权人利益,其他债权人享有代位(代了我的位去法院告你)撤销权,让人民法院撤销咱俩的折价协议。

所以在担保物权实现之前,不能约定所有权归担保物权人(债权人),担保物权实现后可以折价协议约定。为的是公平,避免债权人利用债务人紧迫而乘人之危。流押(质)条款无效,但是不影响整个担保合同的效力。所以设立担保物权,首先前提是咱俩有债权债务关系(主关系、主合同),然后才会有担保关系(担保合同、保证合同等从关系、从合同)。设立担保物权,要求咱俩有合意,然后同时毕竟是物权,得经过法定方式公示,即登记交付,最终才能设立。具体如何设立,还要看权利的性质。根据我要不要把这个东西交到你手里,担保物权分为抵押权和质权,抵押权是东西还在我这里,质权是我将东西拿到你手里占有。

根据这个担保是咱俩商量着来产生的还是因为满足了法律规定条件直接依据法律产生,又多了一个留置权。留置权是法定物权(也是唯一一个法定物权——见物权分类),抵押权、质权是意定物权。

当然还会有其他分类,根据客体不同,可能分为动产担保物权、权利担保物权、不动财产担保物权。

所以担保物权它有什么特征?肯定有优先受偿性(等我以后还不了钱,你就拿着这个东西的价值优先受偿,而且如果我还欠了别人的债,那如果我跟那个人没担保,法律先保护你,那个人不能就这个物优先受偿,它是普通债务人。这也体现了物权的优先效力)。有从属性(是担保债权的,你要想转让自己这个物权,一定得拿着自己的债权转让;你要想也去借钱然后拿我给你设立的担保物权给自己担保,你得拿债权担保。

这个担保物权不能和你的债权分离)。有物上代位性(因为它是担保你债权的实现,你关注的是这个担保物的价值,而不是这个物,所以就算这个物毁损了,那如果这个物投保了有保险金,你可以就保险金优先受偿;如果被别人毁灭,你可以就别人赔我的赔偿金优先受偿;如果被国家征收了,你可以就国家给我的补偿金优先受偿)。有不可分性(我拿手机担保,问你借2000块钱,现在我还了1000,你的债权得到部分清偿,那你也还是对整个手机拥有担保物权,万一那1000我还不了,以后用这个手机得来的价值还是得从中拿1000先还你。)

接下来三节讲的都是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其中抵押权是“担保之王”,其次重要的是留置权,考点也很少。质权也没什么考点,因为它好多地方和抵押权规定的一样,仅看特殊地方即可。

因为这三种都是在物上给债权人设权利,称为担保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放在物权里了。但是它的目的、意义还是为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是履行的一种担保,常结合债权一块考。合同法中的合同担保要和债权一起看,同样是债的担保。所以从担保物权设立目的和过程,也能知道,这个担保物权只有是在我对你的主债权实现不了的(我不履行到期债务)情形下或者发生咱俩约定的事由情形下才会实现。那它什么时候消失呢?我如果履行债务使你的债权消灭,那担保物权就消失了,你对这个物就再也没权利了(我或者第三人对这个物完整的所有权又恢复了——弹力性)。或者你直接放弃担保物权,或者发生了担保物权实现的情形(物就被处置了,担保物权实现了,权利自然消灭了)。再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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