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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主题

举例说明什么是诉讼时效。

实践目标

结合本章相关知识,与身边的同学进行讨论,找到你们共同关心的民法总则的知识加以分析,以帮助同学们更好的结合实际,掌握本章的学习内容。

实践任务

同学们讨论共同感兴趣的民法问题。

实践要求

写一篇1000字左右的小论文。

分析样例:

特殊抵押(★★★★)

特殊抵押

(一)共同抵押

概念 :同一债权由两个以上抵押权共同担保

与混合担保的区别:1.混合担保既有人保、又有物保,而共同抵押均为物保。

2.在债务人提供物保时,混合担保中债权人行使权利有顺序限制;而共同抵押中无顺序限制。

按分共同抵押 :1.概念:两个以上的抵押人在设立抵押权时,分别或者共同与债权人约定各自仅对特定的债权数额承担担保责任。2.债权人行使抵押权时,只能按照约定的份额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只能向债务人追偿。

连带共同抵押 :2.债权人行使抵押权时,不受顺序与份额的限制,可以就其中的任一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也有权对所有的抵押财产同时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追偿顺序没有限制,既可向债务人全额追偿,也可以直接按照内部的份额比例向其他连带共同抵押人追偿。  

(二)动产浮动抵押

什么是动产浮动抵押?就是经营者(企业、个体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等)为了经营,需要一定资金,便拿现有或将来会生产出来的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作为抵押物。它和最高额抵押都是为特别人或关系设立的和普通抵押权不太一样的抵押权,都有不确定性。只不过一个是设立时债权不确定,一个是抵押物不确定。

特征 :1.【主体特定性】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指在抵押财产确定后)。2.【仅限动产】现有的或将来的,具有集合性。

3.【抵押财产确定前自由化】:

(1)动产浮动抵押有个休眠期,无论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只要没有出现抵押财产确定情形,动产浮动抵押就处于休眠期,这个期间:

①抵押客体待定;②在正常经营活动中,抵押人可以随意处分财产无须经抵押权人同意(普通抵押不行)。并且一旦买受人支付合理价格取得交付就获得抵押物财产权,该抵押物脱离抵押关系。

(2)休眠期结束:即抵押财产确定后,此时①抵押客体特定;②未经同意不能处分抵押物,否则构成无权处分;③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财产的确定

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法条题】

《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动产浮动抵押】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问题:

1.该条规定的是什么制度?

2.有什么特征?

3.什么时候确定抵押财产?

4.怎么设立?

5.经营期间买受人购买抵押财产如何处理?

(三)最高额抵押:

概念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一般来说,最高额抵押权,抵押人仅对抵押后至被担保债权确定前这个时间段内的债权提供担保,但是物权法第203条第2款规定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特征 :

(1)【非从属性】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发生的债权作担保,因此最高额抵押在发生上突破了从属性。

(2)【债权不确定性】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是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担保债权的数额是不特定的。

(3)【适用范围限定】借款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

债权确定情形:

第二百零六条【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确定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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