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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抵押逸出担保物权体系的理论证成 侯国跃
摘 要: 具有担保功能的权利,并非都是担保物权。如果一项权利既不符合担保物权 的特征,亦有违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就不属于担保物权。对比浮动抵押与担保物权的特征 可以发现,浮动抵押有担保功能但并非担保物权。在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宜将浮动抵押从 担保物权体系剔除。考察比较法资料,结合“charge”的词源语义,遵循语言翻译的忠实严 谨原则,宜将“floating charge”译为“浮动担保”而非“浮动抵押”。至于浮动担保何去何从, 相对合理的方案是将其嵌入合同法域,规定于我国民法典合同编之“合同的担保”章节,以 此彰显民法典的体系性与逻辑性。
网络虚拟财产担保物权的设立 林摇雪
摘 要:自 2003 年“网络虚拟财产第一案”发生以来,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在市场认可其经济价值的财产属性的现实下,网络虚拟财产作为民法所保护的对象,应当建立相关的物权规 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