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们,本栏目是对你们学过的知识和生活中常见问题的归纳。其中,有一些共性问题,也许你会需要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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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指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虽无代理权,但因权利外观,善意且无过失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拥有代理权,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善意相对人有权主张该无权代理发生有权代理效果的制度。
回答:
(一)根据代理权的来源的不同
1、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的代理,委托代理一般是在委托合同的基础上,由被代理人直接授权给代理人,但委托合同不同于单方授权行为。委托合同与授权是两个概念。有时,尽管委托合同成立了,但是合同中没有明确的授权条款,代理权仍不发生。也就是说,委托代理关系是基于两类法律事实而产生的,一是委托合同关系,二是授权行为。仅有委托合同但不涉及第三人时,也无法形成代理关系。授权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仅一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授权行为通常以代理证书形式表明,一般应采书面形式。代理证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2.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主要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置的代理,一般是基于一定的亲属关系或某种隶属关系而产生。
(二)根据代理人的选任和产生的不同
1.本代理:是指由本人选任代理人或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代理人的代理。
2.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将其享有的代理权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委托给他人行使而产生的代理。此种代理是基于转委托而形成的代理关系。所以,又称为复代理或转委托。
★复代理应当符合如下法律规则:
第一百六十九条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1)须为了被代理人利益。
(2)转委托前须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转委托后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否则,代理人要对自己的转委托负责。
(3)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委托的,不论被代理人是否同意,均产生转委托的法律效力。此所谓“紧急情况”,是指代理人有疾病、通讯联络中断等情况,使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与被代理人不能取得联系,如果不及时委托给他人代理,就会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
(三)根据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时,是否明示被代理人的名义
1.显名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显名代理就是普通的代理。
2.隐名代理: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虽未以本人名义为法律行为,而实际有代理的意思,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代理他人行为,产生代理的后果。《合同法》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隐名代理。
回答:
《民法总则》
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迫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因无权代理订立合同的效力】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无权代理
概念: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被代理人名义所为的代理。
情形
①没有代理权的代理;②越权代理;③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性质:
无权代理从性质上属于效力待定行为。无权代理不同于无效代理(分析上是“无权代理是无效行为,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作否认的,视为同意”——跟新民总不一致)。
效力:
无权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本人(被代理人)、无权代理人(行为人)和相对人(第三人)。
三方的权利义务(效力)分别是(★★★★):
(1)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本人对无权代理可以选择是否追认。如果追认则应当承担行为人所为行为的后果;如果拒绝追认,原则上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2)无权代理人的义务是对因无权代理行为给本人或相对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相对人可以催告本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行为人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追认;同时,善意相对人还享有撤销权,撤销权应当在本人追认前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