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说明什么是无权代理。
结合本章相关知识,与身边的同学进行讨论,找到你们共同关心的民法总则的知识加以分析,以帮助同学们更好的结合实际,掌握本章的学习内容。
同学们讨论共同感兴趣的民法问题。
写一篇1000字左右的小论文。
案例:《民法总则》
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迫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因无权代理订立合同的效力】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无权代理
概念: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被代理人名义所为的代理。
情形
①没有代理权的代理;②越权代理;③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性质:
无权代理从性质上属于效力待定行为。无权代理不同于无效代理(分析上是“无权代理是无效行为,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作否认的,视为同意”——跟新民总不一致)。
效力:
无权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本人(被代理人)、无权代理人(行为人)和相对人(第三人)。
三方的权利义务(效力)分别是(★★★★):
(1)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本人对无权代理可以选择是否追认。如果追认则应当承担行为人所为行为的后果;如果拒绝追认,原则上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2)无权代理人的义务是对因无权代理行为给本人或相对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相对人可以催告本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行为人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追认;同时,善意相对人还享有撤销权,撤销权应当在本人追认前行使。
《民法总则》
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迫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因无权代理订立合同的效力】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无权代理
概念: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被代理人名义所为的代理。
情形
①没有代理权的代理;②越权代理;③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性质:
无权代理从性质上属于效力待定行为。无权代理不同于无效代理(分析上是“无权代理是无效行为,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作否认的,视为同意”——跟新民总不一致)。
效力:
无权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本人(被代理人)、无权代理人(行为人)和相对人(第三人)。
三方的权利义务(效力)分别是(★★★★):
(1)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本人对无权代理可以选择是否追认。如果追认则应当承担行为人所为行为的后果;如果拒绝追认,原则上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2)无权代理人的义务是对因无权代理行为给本人或相对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相对人可以催告本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行为人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追认;同时,善意相对人还享有撤销权,撤销权应当在本人追认前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