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课程学习>>第五章>>拓展资源

文本资源
表见代理中本人可归责性的法律解释 李鑫
摘 要: 对于表见代理, 《民法总则》 第 172 条沿用了 《合同法》 第 49 条的表述,并在第 171 条中修改了无权代理责任的承担方式,但就成立表见代理是否需要本人具有可归责性上仍未有定 论。相对于漏洞填补,法律解释更有助于保持法的安定性和可预测性,通过文义、历史、体系的 解释方法和利益衡量,可以对法律条文之间的联系以及法律条文本身进行阐释,将本人的可归责 性作为权利外观产生的评价要素,重构单一要件说。
国有企业人事代理制度的新制度经济学解析 朱瑞萍
摘 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大幅度提升,现代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使单 位人事可以和社会较好地接轨,最大限度发挥人才优势。人事代理制度的出现在于适应这一要求,即按照一定的法律程 序和基于尊重个人自主择业、单位自主用人的原则上接受个人或用人单位委托,为其提供人事关系管理、职称评定、档 案保管、人才招聘、工资核定、人才综合素质评定等相关服务,促使国有企业实现市场运营效率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