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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们,本栏目是对你们学过的知识和生活中常见问题的归纳。其中,有一些共性问题,也许你会需要哦!

让我来帮你解决常见问题!

问题一:意思表示是什么?

回答:

1.概念: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素,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的行为。

2.特征: ①意思表示的表意人具有旨在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意图,该意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因而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效力。②意思表示是一个意思由内到外的表示过程。单纯的停留在内心的主观意思是没有法律意义的,该意思必须表示在外,能够为人所知晓。③意思表示依据是否符合生效要件,法律赋予其不同的效力。

3.形式: ①口头:口头形式是指以对话的形式所进行的意思表示,凡是法律不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的法律行为,都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进行。 ②书面:书面形式,即以文字进行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形式。包括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公证、鉴证、审核、登记等)。 ③默示:a.推定:作为的默示。行为人进行了某种积极行为,根据这种行为,可以推断出行为人的内在意思。如租赁合同期届满,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并租用房屋,而出租人继续收取租金,即可推定双方同意延长租期。 b.沉默:不作为的默示。行为人没有任何积极行为,但从其沉默就可以推断其内在意思。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4.单纯沉默视为意思表示的法律规定(注意法律后果)

① 拒绝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② 试用合同买受人购买:

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③ 出租人异议: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④继承、遗赠: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避免义务无人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受遗赠人只享受权利)。

问题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类型是什么?

回答: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14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通谋虚伪表示,又称为伪装表示或双方虚假行为,无效。

第146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比如物权法规定物权的种类法定,如果创设新类型物权,那就无效。

4.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如代孕合同,包二奶合同,约定断绝父子关系的合同等,无效。

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

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问题三:什么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回答:

一、概念:

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了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 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条件特点:

1.未来性。条件应当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已经发生的事实不得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

2.或然性。条件应当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具有或然性。如果肯定发生或肯定不能发生的事实,不能认定为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条件。如果以肯定不发生的事实作为所附条件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3.非法定性。法律规定或基于行为性质所决定的事实,不能成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就法律规定的事实不能附条件而言,例如,当事人就设定质权的行为约定,质权的设定应当自移转质物占有时生效,但根据物权法规定,质权生效须移转质物的占有,因此这里的约定实际上是物权法的明确规定,因而不得成为所附条件。就基于行为的性质所决定的事实而言,主要包括票据行为、抵销、撤销、承认、解除以及行使选择权的行为等。

4.合法性。违法的和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不得成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如果所附条件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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