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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制度是指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国家机关申述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制度。
我国的教育申诉制度主要有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
一、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作出的处理不服,或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的其他政府部门提出要求,要求重新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申诉的范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 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2.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理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3.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因被申诉人的不同教师申诉的受理机关也不尽相同。如果是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申诉的,受理的机关是教育行政部门;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应由同一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受理;如果当地人民政府是申诉对象,受理机关应是上级人民政府。
教师申诉程序主要包括提出、受理、处理三个环节:
1. 申诉的提出
2. 申诉的受理
3. 申诉的处理
教师提出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申诉后,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书后的次日起30天内进行处理。
二、学生申诉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校或教育行政机关侵害学生的合法权益时,学生可以依法向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申诉理由并请求给予处理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第4款规定:“学生有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这就在法律上确定了学生的申诉制度,为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寻求法律救济提供了法律保障。
根据各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学生申诉的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
2. 学校或教师违反规定乱收费。
3. 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人身权。
4. 学校或教师对学生的评价不公正。
5. 学生的其他合法权益收到侵害。
学生申诉要遵循提出、受理和处理的程序,如果对申诉处理不服,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1. 学生申诉的提出
学生提出申诉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以口头形式申诉需要讲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申诉的理由和事件发生的基本事实经过,最后提出申诉要求。书面形式要写明以下几点:申诉人的姓名、年龄等基本信息和与被申诉人的关系;写明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还有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以及职务等;写明申诉要求。指申诉人对被申诉人因侵犯其合法权益不服处理决定,要求撤销决定的具体要求;写明申诉理由和事实经过。申诉人要写明被申诉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处理或行为决定的事实经过和法律政策依据,并陈述相关理由。
2. 学生申诉的受理
主管机关在接到学生的口头或书面申诉后,要依据情况审查后作出不同的处理:对属于自己主管的,予以受理;对于不属于自己主管的,告知申诉学生,驳回申诉或转移至其他部门;对于未说明申诉理由和要求的,可要求其再次说明或重新提交申诉书。主管机关对口头申诉应当在当时或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各主管部门或学校都应对申诉的受理时间限制作出明确的规定,一般为5-30天。
3. 学生申诉的处理
主管机关如果决定对申诉进行处理,应该对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据事实情况的不同进行不同处理:如果学校、教师或其他教育机构的行为或决定符合法定权限或程序,适用法律规定正确,事实清楚,可以维持原来的处分决定和结果;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侵害了申诉人合法权益的处分或决定可以撤销原处理决定或处分,责令被申诉人限期改正;违法处分或决定部分适用于法律、法规决定的予以适用部分撤销;处分或决定依据的规章制度或校纪校规与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抵触的,撤销原处理决定;如果是对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进行的申诉,学生对申诉处理结果不服,可依法向法院起诉。
1. 教师申诉程序主要包括( )三个环节。(多项选择题)
A. 提出
B. 受理
C. 处理
D. 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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