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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同学们,请运用你学到的知识,尝试分析以下案例。

案例

某日,沈阳市铁西区工人村一校学校思想品德课女教师李正眷正给六年级三班上课,13岁学生郭涛在课中扰乱课堂秩序,他在被李老师批评后,随即拿起讲台上的粉笔盒向李老师扔去,郭涛又拿起课本打在李老师身上。李老师气坏了,上前拽住郭涛说:“你给我滚出去。”郭涛一把抓住李老师的头发是劲拽,接着,郭涛又向李老师连踢了几脚。李老师的脸被踢得青肿。随后,李老师被闻讯赶来的其他老师送到医院。次日,李老师住进了市第五医院。郭涛当日下午被十二路派出所的民警带走。

据校方介绍,郭涛是校内有名的劣迹学生。仅一年中,他就惹了七八起事,或殴打其他同学,或劫学生钱财,或堵女学生搞对象。学校和派出所对郭涛进行了多次的教育,但他都屡教不改,这次又做出这样严重的恶行。学校已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希望能将其送到工读学校教育。

问题:李老师的行为合法吗?为什么?学校应该怎么做?

 

教师解析

在本案中,李老师的行为时符合法律规定的,我国《教育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和“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李老师制止郭涛,完全是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教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郭涛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学校应给予该生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并与家长合作,共同做好郭涛的教育工作。假如有必要,将郭涛同学转入工读学校也是合法的,并非侵犯教育权。但是,学校应遵照有关将学生转入工读学校学习的规定办理。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相信您对本知识点已经有了很好的掌握。再让我们梳理下思路,一起总结与反思本知识点的学习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