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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校的权利
根据《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学校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学校的义务
根据《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学校应当履行的义务主要有: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A.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B.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C. 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
D. 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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