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们,请运用你学到的知识,尝试分析以下案例。
湖南省岳阳市宜登学校是一所民办中学。1997年7月,学校经审批印制了招生简章,该简章“引言”部分说:学校历年升学率都在90%以上,近年可望进入中国私立学校百强;“本校特点”部分说:学校宽进严出,不求生源特别优秀,但求毕业时达到重点中学水准,考风好,成绩无水分,分数可信度高;“措施与承诺”部分说:90%以上学生能进入重点中学和大学学习,有条件者可直接去国外名校深造,对有特殊要求者可定向培养。同时,该校校长还印了名片,名片背面上写着“每年升学率和优秀率在90%以上”。
2000年,宜登学校参加初中毕业会考的学生共18人,在岳阳会考者15人。这次考试,该校全军覆没,不仅全部初中毕业生无一人达到重点中学录取分数线,更为严重的是全部毕业生无一人达到普通中学录取线。9名学生及其家长(另外9名学生及其家长表示“不参与此次诉讼”)来到了岳阳楼区法院讨说法,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宜登学校退还学杂费85500元,赔偿就读高中收费78920元和补课费1200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问题:家长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
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岳阳楼区法院认为,宜登学校发布的第一、第二份招生广告及其法定代表人名片的内容中有“毕业生均能进入重点中学学习”、“毕业生优秀率都在90%以上”、“历届升学率均在90%以上”的表述,应视为广告的允诺。含9原告在内的全班15名学生不仅无一人超过普通高中最低公费录取分数线,更甭说重点高中,被告的允诺没有实现,视为虚假广告,各原告因未能正常进入高级中学学习而由此造成了相应的损失,此损失的形成与被告发布虚假广告有因果关系,但不能排除原告自身因素的影响,故对原告的损失被告只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岳阳楼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宜登学校赔偿九原告学杂费85500元。
学校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招生简章是学校向有意来就读的学生发出的要约,内容包括了学校环境、设备设施、管理措施、学制、学校承诺、收费标准等内容,具备了教育合同的主要条款。学生见到简章后到校报名、交费,是对要约的承诺。学校予以录取后,教育合同即成立。因双方约定的事项未实现而引起的纠纷,应为教育合同纠纷。广告法规范的是“商业广告”,招生简章不是商业广告,不受广告法调整。招生简章及校长名片中的宣传,是学校为扩大生源所做的夸大宣传,有一定的误导作用,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对纠纷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学生家长明知教育合同的履行需要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两方面的积极性,而轻信学校的夸大宣传,对纠纷的发生也有一定责任。教育合同的标的是传授知识,升学率不是标的,不能将升学率作为衡量教育合同目的是否实现的唯一标准。因学校在教学育人方面尽了一定责任,付出了相应劳动,一审法院判决其退还全部费用明显不当。学生受教育必要的基本开支计1330元应由学生承担。讲课费、房地场租费、专业辅导费、学费等费用1620元,学校承担1000元,学生承担620元,遂依据《民法通则》判决学校赔偿9名学生总计2.9万元。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相信您对本知识点已经有了很好的掌握。再让我们梳理下思路,一起总结与反思本知识点的学习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