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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一:学校的法律地位



同学们,请运用你学到的知识,尝试分析下面的案例。

案例

黑龙江某大学大四学生李某在2007年5月27日的考试过程中,携带一些与考试相关的资料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认为其携带资料是考试作弊行为,将他带到考务办公室,当即对他作出处理。事后原告李某不服,到教室找监考教师,要求拿回试卷,撤销作弊处罚。在遭到拒绝后,原告李某动手打了监考教师。大庆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于2007年6月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李某拘留三日。

黑龙江某大学于2007年6月14日,作出校教发[2007]270号处分决定,决定给予原告李某同学开除学籍处分。原告不服处分决定提出申诉,校方于7月10日召开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15人参加投票表决,13人认为处分决定正确,作出维持决定。

李某又向黑龙江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省教育厅于2007年9月17日维持了处分决定。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的监考老师发现原告作弊后作出处理,但原告并殴打了监考教师,被告根据原告李某殴打监考教师的行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学生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作出了开除学籍的处分。

李某因不服校方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于2007年**月**日向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于2007年**月**日立案受理,通知被告应诉。

问题1:学校开除学生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吗?

问题2:学校开除学生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教师解析

行政行为是组织的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这符合任何国家权力都只能归属于组织而不能归属于个人的宪政要求。学校开除学生是学校这一社会组织的行为而不是任何个人行为,而且学校具备相应的行政权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 条第3、4、5 款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这些规定说明,学校是有具有行政权能的。

学校开除学生的行为是合法的,主要根据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益: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第四十三条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义务,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相信您对本知识点已经有了很好的掌握。再让我们梳理下思路,一起总结与反思本知识点的学习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