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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一:学校的法律地位



总结与反思

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机构。学校的法人资格受到一定的限制。因为学校的设立不是为参加民事流转,也不是一般的社会公益,而是为社会培养人才。因此,学校作为特别法人在发挥其民事权利能力时要在国有资产不能流失、校办企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教育活动范围等方面受到必要的限制。《教育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在第四款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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