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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们已经学完了本章的有关知识。下面由老师把你学过的知识要点归纳一下。

教育立法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教育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的活动。狭义的教育立法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教育法律的活动。每个立法主体依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拥有不同的立法权限。教育法的制定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法律的程序通常有四步: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议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通过、法律的公布。

教育法的实施是教育法的生命所在,主要有教育法的适用和遵守两种形式。为了保证教育法的正确适用和遵守,需要对教育法进行解释,教育法解释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之分。

为防止教育法实施的不当及滥用现象,就要对教育法进行监督。通过监督,可以保证各种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保证教育法的实施,从而促进法制建设。我国的法制监督主要有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国家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包括中国共产党、民主党派、人民政协、社会团体、社会舆论、人民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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