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们,本栏目是对你们学过的知识和生活中常见问题的归纳。其中,有一些共性问题,也许你会需要哦!
回答:教育法的制定又称教育立法,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教育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的活动。狭义的教育立法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教育法律的活动。
回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限包括: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的立法权限包括: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指示和规章。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仅次于国家法律,除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外,任何机关无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据此,教育行政法规要由国务院制定。
回答:立法程序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享有立法权限的国家机关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法律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步骤。教育立法也应依据相应的立法程序。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程序可分为以下四个步骤:一是法律议案的提出;二是法律草案的审议;三是法律草案的通过;四是法律的公布。
回答:立法解释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法律所作的解释,依据《宪法》第六十七条和《立法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解释宪法的权力。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回答:非正式解释又称学理解释、无权解释,是指学术界、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对有关法律所作的法理性和学术性的解释。这种解释一般来说属于研究性质,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它对于正确理解和实施法律,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回答:教育法制监督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是指各类国家机关、政治或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对教育法运行情况进行的审查、督促、纠正等活动。从狭义上讲,是指国家专门法制监督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教育法运行情况进行的审查、督促、纠正等活动。在教育法学领域通常使用广义上的监督概念。实施教育法制监督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依法治教的顺利进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回答:教育法制监督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一是教育法制监督是保证教育法正确运行的有效手段;二是教育法制监督是保证各种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的必要途径;三是教育法制监督可以推进我国依法治教的进程。
回答:如前所述,教育法制监督从横向的角度来看,可以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从纵向的角度来看,国家监督可以分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以及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可以分为中国共产党的监督、民主党派的监督、其他社会组织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它们互相交错、互相结合,构成我国的教育法制监督体系。
回答:《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因此,公民可以通过信访、舆论、批评、建议、申诉、检举、控告等方式对教育法的实施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