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通过上述视频深入了解了国际银行监管的相关内容及法律制度。现在我们来进行归纳总结:
在国际银行监管方面发挥最重要作用的机构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 1974年9月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又称十国集团)在瑞士巴塞尔举行会议,研究国际银行风险监管问题。1975年2月,十国集团的成员加上瑞士和卢森堡等国,成立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巴塞尔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成立后,制订了许多具有代表性的国际银行监管方面的国际文件,统称为“巴塞尔文件集”。 其中最著名的是《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和《巴塞尔核心原则》。此外,“巴塞尔文件集”还包括《银行外国机构的监管原则》,《银行国际业务并表监管》,《国际银行集团及跨国机构监管的最低标准》,《资本协议市场风险修正案》,《大额信用风险披露的衡量与控制》,《银行国际贷款的管理》,《银行外汇头寸的监管》,《衡量和管理流动性的框架文件》,《利率风险管理原则》,《银行表外业务管理风险》,《计算机和电子系统的风险》,《防止将银行系统用于洗钱目的的文件》,《衍生工具风险管理指南》,《关于银行与证券公司衍生交易的监管信息的框架文件》,《银行与证券公司交易和衍生交易的公开披露》,《银行监管者与证券监管者之间的信息交换》,《巴塞尔委员会与证监会国际组织里昂会议联合声明》和《金融企业集团的监管》等。
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是国际银行监管的最核心的内容之一。所谓资本充足率指银行自身资本和加权风险资产的比率,代表了银行对负债的最后偿债能力。巴塞尔委员会1988年《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监管标准》明确规定国际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这个标准已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1996年巴塞尔委员会发表的《资本协议市场风险修正案》(1997年底开始在成员国实施)对原标准进行了改进:第一,将市场风险纳入资本充足监管的范围。第二,将市场风险分为利率风险、股票交易头寸风险、外汇风险和商品风险四类。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为:自身资本(核心资产50%+附属资50%)÷银行资本(加权风险资本)。我国1995《商业银行法》也采用了巴塞尔委员会规定。我国《商业银行法》的第39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该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2)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3)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4)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等等。
国际银行的信用管理也是国际银行监管的重要内容。国际银行的信用管理主要包括信用风险管理、大额贷款披露原则及利率管理三方面内容:信用风险管理主要包括信用监管领域、监管方法及建立信用风险管理的原则。建立信用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有信用审批标准与监测程序的原则、资产质量监管与呆账准备金充足评估原则、防止风险过于集中和大额贷款披露原则、限制关联贷款原则和控制国家风险原则。大额贷款披露原则包括:信用风险披露的定义,交易对家的定义,大额风险披露的限制,建立有效内部监控与审计制度;建立对集中贷款账户管理;建立风险较高行业或地区贷款风险披露制度。利率风险的监管包括利率风险的范围、利率风险的衡量方法及利率风险的监管原则。
国际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当然也是国际银行监管的核心内容之一。1997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及世界银行联合在香港召开会议并公布了一份新的文件《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人们就将这份文件简称为“核心原则”。这份文件包括一份正文《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和两个附件。附件一是《政府所有银行的特殊问题》,附件二是《存款保护》。国际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主要包括核心原则的目标和条件及核心原则内容(严格审查银行的产权结构、持续性银行监管的原则及监管部门的权利)两方面的内容。
在下列选项中,属于资本充足率监管方面的文件是( ).
通过对国际银行监管机构、资本充足率监管、国际银行信用监管及国际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等内容的学习,你是否掌握了国际银行监管的法律制度和相关规则?接下来我们进入学以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