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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一: 税收管辖权概述



同学们,请运用你学到的知识,尝试分析下面的案例。

案例:

麦德隆是一家美国船运公司的船长,经常往返于美国和加拿大之间的航程,并且在加拿大拥有一幢住宅,每年携夫人来此度假两周。1950年,加拿大政府要求麦德隆就其境内外收入纳税,麦德隆不服,遂诉至法院,这即是有名的“麦德隆诉国家财政部长案”。请回答:1.加拿大政府要求麦德隆纳税的依据是什么?2.麦德隆在加拿大是否拥有税收居所?理由是什么?

教师解析

1.从本案来看,加拿大政府要求麦德隆纳税的依据是认为麦德隆具有居民纳税人的身份而行使征税权的。更具体地说,加拿大政府是以居所地标准(加拿大税法规定的标准)认定麦德隆在加拿大具有居所从而对其行使征税权并要求其纳税。2.麦德隆在加拿大并不拥有税收居所。理由是,麦德隆虽然在加拿大购置了一套房产,但只来此度假两周,显然无法构成法律意义上居所,当然也就不能构成税收居所。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你是否掌握了税收管辖权的类别及其确认标准?下面我们进入总结与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