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单元中,我们学习了票据支付及其法律制度,这一单元我们来学习和了解银行信用证法律制度
通过上述视频,我们可以对银行信用证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有所把握,现归纳总结如下:
所谓的银行信用证是指银行应国际货物买卖的买方的申请向卖方开具的保证付款的凭证,它是银行以本身的信誉向卖方提供付款信用与担保的一种方式。银行信用证的具体操作步骤是:(1)国际贸易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约定采用信用证付款;(2)买方提供担保,向所在地银行(开证行)申请开证开证银行开出以卖方为收益人的信用证,再通过卖方所在地的往来银行(通知行)将信用证转交给卖方;(3)卖方接到信用证后,经过核对,确认信用证合格后发货;(4)卖方在发货后,取得货物装船的有关单据,开具汇票,向所在地银行(议付行)议付货款;(5)议付银行核验信用证和有关单据合格后,按照汇票金额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将货款垫付给卖方;(6)议付银行将汇票和货运单寄给开证银行收账,开证银行收到汇票和有关单据后,通知买方付款;(7)买方接到开证银行的通知后,向开证银行付款赎单。银行信用证的作用主要有三方面:一是担保作用;二是融资作用;三是便利作用。
目前,调整银行信用证的法律主要是国际商会制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它是由国际商会于1933年制订,先后于1951年、1962年和1974年修订, 1983年第四次修订时改名为:国际商会第400号出版物(英文简称UCP400),1993年第五次修订,即UCP500,现行的是2007年的第六次修订版UCP600
UCP500是对《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 )修订。(单项选择题)
通过对银行信用证的概念、操作步骤及其法律等内容的学习,你是否了解了银行信用证法律制度?接下来我们进入学以致用。